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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賣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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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拍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拍賣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和共國拍賣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慣例制定。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主體必須仔細閱讀并遵守本規則,對自己在拍賣活動中的行為負責。
    第三條:本規則的規定內容構成本公司以拍賣人身份與委托人、競買人所訂立合同的相應條款。
    第四條:對本規則之外產生的疑問等未盡事宜,本公司有解釋的權利。
    第五條:本規則執行中,若發生爭議,本規則作為爭議處理的依據。不能以和解方式解決爭議的,應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術語解釋
    本規則中的各術語含義如下:
    “拍賣人”即北京中拍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競買人”是指在本公司簽訂了競投書,登記辦理了必要手續(支付押金、領取競投牌號等),且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參加競購拍賣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法律、法規對拍賣標的買賣條件或對競買人的資格有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或資格。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意特殊需要,競買人均包括競買人的代理人。
    “買受人”是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以最高出價購得某件拍賣標的競買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拍賣標的并與本公司簽訂了委托拍賣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意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拍賣標的”是指委托人委托本公司進行拍賣的物品。
    “保留價”是指委托人提出并與本公司協商后在委托合同中書面確定的拍賣標的的最低售價。
    “參考價”是指在拍賣標的圖錄或其他介紹說明文字中標明的拍賣品估計售價。參考價在拍賣日前估定,并非確定之售價,僅供競買人參考。
    “成交價”是指拍賣師在拍賣現場落槌決定將拍賣品售予買受人的價格。
    “出售收益”是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項凈額,該凈額為成交價減去傭金、各項費用及委托人應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項后的余額。
    “購買價款”是指買受人因競買拍賣品而應向拍賣人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成交價、全部傭金、應由買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項費用以及因買受人不履行義務而應當支付的所有費用在內的總和。
    “各項費用”是指本公司對拍賣標的進行保險、制作拍賣標的圖錄及其他形式的宣傳品、包裝、運輸、存儲等所收取的費用以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本規則規定而收取的其他費用。
    “拍賣日”是指在某次拍賣活動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開始進行拍賣交易之日,若公布的日期與實際日期不一致,以實際開始之日為準。
    “拍賣成交日”是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拍賣師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任何拍賣品達成交易的日期。
    第七條:特別聲明:本公司對所有拍賣標的的真偽、品質以及拍賣標的的瑕疵不承擔擔保責任。


     第二章 關于委托人的規定


     一、委托手續
    第八條: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若為自然人的必須持有效身份證或護照,與本公司簽訂委托拍賣合同;若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憑有效注冊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托證明文件,與本公司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委托人一旦與本公司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即表示同意接受并遵照執行本拍賣規則的各項條款。
    第九條: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賣物品的,應向本公司出具相關委托證明文件,委托人的代理人若為自然人的,必須持有有效身份證或中國政府認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若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憑有效注冊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托證明文件,本公司有權對上述委托事項以本公司認為合理的方式進行核查。
    第十條: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拍賣標的必須同時交付本公司保管,未經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取走。拍賣標的拍賣成交后,非經本公司同意,委托人不得提出撤回或取消委托。
    第十一條: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即自動授權本公司對該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圖錄、圖片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或進行公開宣傳發表。拍賣標的需要裝飾、裝裱、裝框的,委托人與本公司另行協商,由此發生的費用則按在委托拍賣合同中約定的比例和方式各自承擔。
     
    二、保證及賠償
    第十二條: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賣的拍賣標的向本公司及買受人保證如下:
    (一)委托人對該拍賣標的擁有絕對的所有權或享有合法的處分權,能夠對抗任何第三人的任何權利主張,并保證該拍賣品上沒有任何債權、債務糾紛及擔保。
    (二)委托人應就該拍賣標的的來源和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該拍賣品存在的瑕疵向本公司進行全面、詳盡的披露和說明。
    (三)委托人若違反上述保證,導致拍賣品的實際所有權人或聲稱擁有權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對該拍賣標的權利主張,其責任由委托人承擔;造成本公司或買受人蒙受損失時,則委托人應負責賠償本公司或買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并承擔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支出。
    第十三條:委托人從境外將物品帶入境內委托本公司拍賣交易時,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封,否則視為無效。
     
    三、競投禁止
    第十四條:委托人不得競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賣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投。若違反本條規定,委托人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賠償因此給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損失。
     
    四、保險
    第十五條:除委托人另有書面指示外,在委托人與本公司訂立委托拍賣規則托拍賣合同并將拍賣品交付本公司起,該拍賣品將自動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險,保險金額以拍賣合同約定的保留價數額為限(無保留價的,以該拍賣品約定的保險金額為準;調整拍賣保留價的,以該拍賣品原保留價為準)。如拍賣品在本公司存放期間并在有效保險期限內,由于本公司的責任直接導致拍賣品發生損壞、減失等損失的,此損失由本公司視損失的具體情況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雙方約定的保留價。賠償金從收取的保險費中提取。
    第十六條:拍賣成交后,委托人應支付相當于成交價的百分之一的保險費;拍賣未成交,委托人應支付相當于保留價的百分之一的保險費;委托人與本公司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保險期限自本公司收到拍賣品之日起,如果拍賣標的成交,則保險期限至買受人提取拍賣品之日止,但最長不超過自拍賣日起六十天;如果拍賣品撤回、被終止、未成交,則保險期限至委托人取回拍品之日止,但最長不超過自拍賣日起六十天;如果因買受人違約未付款,導致拍賣品按未成交處理的,則保險期限延長至買受人收到本公司書面通知取回拍賣品之日起六十天內。超過上述保險期限,造成拍賣品減失、損壞的,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如委托人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賣品,則其一切風險包括在本公司存放期間的所有損壞、滅失等責任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十九條:拍賣品在本公司存放期間,因自然磨損、自身瑕疵、潛在缺陷等固有因素或因氧化、氣候變化、溫度變化、濕度變化、地震、海嘯等自然因素或因戰爭、敵對行為、核爆發、恐怖活動、破壞活動等不可抗拒人為因素造成的拍賣品的損壞、減失,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拍賣品的附屬物(如裝飾、裝裱、框架、包裝、玻璃,軸頭等)的損壞,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保留價
    第二十條:所有拍賣標的均設有保留價,保留價以人民幣表示。保留價由本公司與委托人通過協商在委托拍賣合同中確定。保留價一經雙方確定,雙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并對保留價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如需變更保留價格,應事先征得對方同意。如果所委托的拍賣標的低于保留價成交的,委托人只享有按保留價計算成交價的權利,但不免除委托人按規定支付傭金及支付各項費用的義務。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不對某一拍賣標的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會中未達保留價不成交而承擔任何責任。
     
    六、本公司決定權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對下列事宜擁有完全的決定權:
    (一)某拍賣品是否適合由本公司拍賣,以及拍賣地點、拍賣日期、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
    (二)以各種形式對任何拍賣標的做任何內容的說明或評諭。
    (三)在實際拍賣日前的任何時間撤回拍賣標的以及修訂底價。
    (四)是否應征詢專家的意見。
    (五)拍賣品在圖錄中的先后次序、版面大小及收費標準;拍賣品在預展現場的展覽方式;與拍賣品有關的各項費用的收費標準。
    (六)拍賣成交日起60天內,買受人未付全款的,本公司有權撤銷該拍品的此次交易,并按未成交處理。
     
    七、拍賣品撤回
    第二十二條:委托人在拍賣日前任何時間要求撤回拍賣品,應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并經本公司同意后,可終止委托拍賣合同并撤回其委托的拍買品,但應支付如下費用:
    (一)拍賣圖錄或其它出版物未交付印刷,應按保留價的10%向本公司支付違約金。
    (二)如拍賣圖錄或其它出版物已交付印刷,應按保留價的20%向本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因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而引起的任何爭議或索賠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擔,與本公司無關。
    第二十四條:委托人在拍賣會開始之日,不得撤回其委托的拍買品。
    第二十五條:如拍賣品已拍定,自拍賣之日起60天之內,委托人不得撤回其委托的拍賣品;如自拍賣日起60天之后買受人仍未付款的,則該拍賣品的此項交易應視為未成交,委托人應撤回其委托的拍賣品,本公司按未成交處理。
     
    八、拍賣撤銷
    第二十六條: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有權在拍賣前的任何時間撤銷任何拍賣品的拍賣活動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一)本公司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有異議。
    (二)第三人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有異議且能夠提供相關的有效的證據材料,同時愿意對終止拍賣活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及全部損失承擔相應責任并按照本公司規定交付擔保金。
    (三)對委托人所做的說明或對委托人保證的準確性持有異議。
    (四)有證據表明委托人已違反或將要違反本規則的任何條款。
    (五)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
     
    九、成交處理
    第二十七條:傭金及費用
    拍賣成交后,除委托人與本公司另有協議外,委托人授權本公司按成交價的百分之十扣除傭金,同時扣除其它各項已規定的費用;盡管本公司是委托人委托的拍賣人,但委托人不得干涉本公司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第二十八條:出售收益支付
    (一)拍賣成交后,如買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本公司不承擔向委托人支付或墊付出售收益的義務。
    (二)如買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拍賣標的的全部購買價款,則本公司應在收到全部購買價款三十五天內以人民幣形式向委托人支付出售收益。但應須在委托方無違約或提出異議的前提下方可執行。
    (三)如本規則第56條規定的付款期限屆滿,本公司仍未收到買受人的全部購買價款,則本公司將在收到買受人支付的全部購買價款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四)如買受人向本公司支付外幣的,本公司仍以人民幣向委托人支付收益。
    第二十九條:如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應向政府納稅,則由委托人自行辦理并承擔相應稅費。
     
    十、未成交處理
    第三十條:如拍賣品未能上拍或被拍賣人撤銷拍賣(撤拍),委托人應憑委托合同自取貨通知發出之日起(以郵戳為準)15天內取回該拍賣品(運費自理),并解除委托合同。拍賣人不收取任何費用,同時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十—條:如拍賣品上拍后未能成交(溜拍),委托人應憑委托合同自取貨通知發出之日起15天內取回該拍賣品(運費自理)。
    第三十二條:如拍賣標的雖已拍定,但買受人明確表示不支付購買價款或自拍賣日起超過60日,仍未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購買價款從而構成違約,本公司有權決定取消此次成交,按未成交處理,并書面通知委托人。自收到書面通知日起15天內,委托人應取回該拍賣品(運費自理),并解除委托合同。拍賣人不收取任何費用,同時也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委托人不得干涉拍賣人保留向買受人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委托人超過上述第31條及第32條規定期限未取回委托拍賣品,逾期每日按保留價的千分之一向本公司交納保管費;委托人超過上述第31條及第32條規定期限30天仍未取回委托拍賣品的,本公司不再收取保管費,同時也不再承擔保管義務,拍賣品的一切風險、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自行承坦;超過上述第31條及第32條規定期限2個月,委托人仍未取回委托拍賣品的,本公司有權以公開拍賣或其它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條件出售該拍賣品,如拍賣價或出售價低于原保留價的,差額損失本公司不予承擔,委托人應在收到領款通知之日起30日之內領取出售收益(已扣除應付的傭金及其它費用)。如逾期未領取的,則將該款項存入本公司的銀行賬戶,代委托人保存。本公司不承擔利息損失。
    第三十四條: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協助退回其拍賣品,退回的風險及費用由委托人承擔。除非特別指明并負擔保險費外,般在運輸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關于競買人及買受人的規定
     

    一、競買手續
    第三十五條:競買人參加本公司的拍賣活動,應在拍賣日前與本公司辦理競買手續,包括簽訂競投書、填寫必要登記手續、交付競投號牌押金、領取競投號牌等,以取得競買權。競買人一旦取得競買權即表示同意接受并遵照執行本拍賣規則的各項條款。
    第三十六條:競買人為自然人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身份證或護照辦理競買手續;競買人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的注冊登記文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等辦理競買手續,否則不視為正式競買人。
    第三十七條:除非某競買人在拍賣日前向本公司出具書面證明并經本公司書面認可,表明身份是某競買人的代理人,否則每名競買人均被視為競買人本人。
     
    二、對拍賣圖錄及拍賣標的說明
    第三十八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為限制出境的拍賣品,將在預展拍賣現場予以張貼公告。
    第三十九條:本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偽、品質以及拍賣品所存在的瑕疵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本公司的拍賣圖綠、宣傳品、宣傳文章僅是參考資料,并可于拍賣前修訂,不代表也不承擔對拍賣標的的任何擔保責任。
    第四十條:因攝像或印刷等技術原因造成拍賣標的在圖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圖示、影像制品和宣傳品中的色調、層次等與原物存在誤差,應以原物作為準。
    第四十一條:競買人或其代理人應在拍賣日前以鑒定或其它方式親自審看拍賣品原物,有責任自行對欲競買的拍賣品的實際情況充分進行了解,并對自己競買任何拍賣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而不應依賴本公司拍賣品圖錄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傳品之表述作出決定。
     
    三、委托競投
    第四十二條:競買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可委托本公司競買,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因代理競投系本公司為競買人由于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現場競投而提供的免費服務,本公司及其職員對代表競投過程中所出現的過失或者疏忽或無法代為競投,概不負責,競買結果由競買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四十三條:競買委托人必須在拍賣日前24小時以前向本公司出具或傳真書面委托書,填寫清楚委托競買拍賣品的名稱、國錄號、最高委托出價等資料。
    第四十四條:競買委托人應將最高委托出價的百分之三十款項作為保證金于拍賣日前兩天匯至本公司(匯款手續費自理)。
    委托競買成功后七日內競買委托人應將全部購買價款的余款支付給本公司,否則本公司有權取消交易,并將該保證金按違約金的有關規定扣除;競買委托人未按規定將保證金匯至本公司的,本公司有權拒絕或解除競買委托,但如接受競買委托并競買成功,競買委托人必須在七日內將全部購買價款支付給本公司,否則競買委托人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的賠償責任以及其它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如委托競買未成功,本公司將在拍賣日后七個工作日內向競買委托人如數退回保證金,不收取任何服務費。
    第四十六條:競買委托人如需取消競買委托,應不遲于拍賣日前二十四小時書面通知本公司。否則本公司有權按原委托競買內容執行,競買委托人自行承擔其后果和責任。
    第四十七條: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委托人以相同委托價對同一拍賣品由本公司競買成功,則交付保證金者為成功競買者;如均已交付保證金,則本公司最先收到委托授權者為該拍賣品的買受人。
     
    四、押金
    第四十八條:競買人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應在領取競投號牌前交納押金,押金的具體數額由本公司在拍賣日前公布。上述押金在拍賣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若競買人未能購得拍賣品,則全額無息返還競買人。若競買人成功競買而變成買受人時,該押金則自動轉化為已成交拍賣品的定金的一部分,此定金在買受人支付所有購買價款前不予退還。
     
    五、現場競投
    第四十九條:拍賣師有權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競價階梯,拒絕任何競投,在出現爭議時,將拍賣品重新拍賣。
    第五十條:競買人在拍賣中舉起競投號牌即表示接受此時價位,競買人應對自己在任何價位上的舉牌應價負責,一經拍賣師落槌認定競買人為最高出價人時,即表示成交,競買人不得反悔,并應當場在成交確認書上簽字,否則應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法律賣任。
    第五十一條:成交確認書一式兩份,拍賣人與競買人各執一份。成交確認書是競買人證明自已是某件拍賣品的買受人的憑證,應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或轉讓,否則一切后果由競買人自負。
    第五十二條:競投號牌是競買人及競買權的標志,應妥善保管,如丟失或轉讓,一切后果由競買人自負。
    第五十三條:本公司為方便競買人,可能于拍賣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顯示板,所示內容僅供參考,無論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顯示板所示的數額,拍賣品編號、拍賣品圖片或參考外匯金額均有可能出現誤差,本公司對此誤差而導致的任何損失不負任何賣任。
    第五十四條:本公司進行拍賣時,制作拍賣筆錄,拍賣筆錄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在本公司舉行的拍賣活動中,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買受人應當在成交記錄上簽名。
     
    六、結算及費用
    第五十五條:競買人競買成功某拍賣品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受人,買受人有義務在拍賣日當日向本公司支付購買價款。如發生其它費用如出境鑒定費用、運費、裝裱費等,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第五十六條:如買受人在拍賣日當日支付全部購買價款有困難,可于拍賣日當日支付相當于成交價款百分之三十的定金,并應自拍賣日起七日內一次付清剩余購買價款。如買受人逾期未付,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應按未付款金額的萬分之三向本公司支付滯納金;如買受人逾期六十日仍未付清剩余購買價款,本公司有權終止本次交易,定金不予退回買受人。如買受人既未支付上述成交價30%的定金,又未自拍賣日起七日內付清全部的購買價款,買受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本公司有權終止本次交易,競投號牌押金不予退回買受人,并有權繼續要求買受人支付成交價款百分之三十的違約金,或有權要求買受人繼續履行支付全款的義務,同時要求買受人按成交價的30%支付違約金。
    第五十七條:買受人不得干涉本公司向委托人收取傭金。
    第五十八條:所有款項應以人民幣形式支付,如買受人以外幣支付,應按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于買受人與本公司結算之日公布的銀行買入外幣價折算,且折算后的人民幣不得低于拍賣當日人民幣購買價款。同時因銀行換算發生的手續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七、領取拍賣品
    第五十九條:買受人如數支付購買價款后,即可獲得拍賣品的所有權;買受人須在支付全部購買價款之日起七日內領取所購買的拍賣品(包裝及搬運費用自負)。逾期因拍賣品的搬運、儲存、保管、保險等產生的一切費用由買受人承擔,同時因此而造成該拍賣品的損壞、丟失等一切風險,亦均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十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限制出境的拍賣品,本公司不負責辦理任何出境手續。
     
    八、對久不付款或不領取已購拍賣品的處理
    第六十一條:買受人久不付款(三十天之后)或久不領取已購拍賣品(付清貨款三個月后),本公司無需通知買受人而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撤銷本公司向同一買家售出的該件或任何其他拍賣品的交易,或暫時扣留本公司向同一買家售出的任何其他拍賣品,扣留期間的一切費用及可能產生的標的物損壞、丟失等一切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直至買受人履行條款規定的義務;
    (二)有權以公眾傳播媒介的形式公開點名譴責違約者及其違約行為;
    (三)將拍賣品以任何方式出售。如再出售后所得不足買家應付購買價款部分,由買家補足給本公司;如再出售后所得扣除買家購買價款項及與其有關的各項合理費用后有盈余,同樣應歸屬買家;
    (四)有權要求買家支付因延期或拒絕付款造成的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的同期利率標準計算。
     

    第四章 關于拍賣人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本公司對所有拍賣品應在拍賣日前預先公開展覽并提前公布展覽時間,拍賣標的的原狀以拍賣預展現場的拍賣品狀況為準。
    第六十三條:本公司職員代為包裝及處理買受人購買的拍賣品,僅是本公司對買受人提供的免費服務。本公司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同時有權決定是否提供此項服務,買受人也有權拒絕本公司提供此項服務;本公司對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損壞不負責任。對于本公司向買家推薦的包裝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損失或遺漏或損壞,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六十四條:本公司作為委托人的代理人,對委托人或買受人的任何違約行為不承擔責任。
    第六十五條:本公司有權拒絕任何人參加拍賣活動或進入拍賣現場。
    第六十六條:本公司有權提高競投價或拒絕任何競投價,有權撤銷或分拆拍賣品或合并任何兩件或兩件以上的拍賣品,以及在出現爭議時,有權將拍賣品再次拍賣。
    第六十七條:本公司有權決定拍賣時計價的貨幣及公布貨幣兌換率。
    第六十八條:本公司有義務為委托人、競買人及買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本規則的規定維護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及本公司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如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所有爭議均應由拍賣人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六十九條:本規則由本公司依法自行制定,其全部版權歸本公司所有。任何人不得對本規則之任何部分進行復制、抄襲、貯存、發表或用于商業目的,否則本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本規則解釋權屬于北京中拍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本規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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